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半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1

简要案情

  某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和调整薪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分歧。某日,该劳动者请事假未获批,未到岗工作。公司于当日通知劳动者,其存在旷工半天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于当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决定通知了公司的工会。劳动者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尽管公司规章制度明确指出,劳动者旷工半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并采取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应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相匹配。即便公司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但如果对劳动者的惩戒手段过于严苛,明显失当且不合情理,且与社会公众的基本认知及公平价值导向相悖,那么此种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因此,某公司的解除行为不具有合法、合理性,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

  是否可以将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当然地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规章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对劳动者来说惩罚过于严厉,明显不公且不合情理,且与社会公众的基本认知及公平价值导向相悖,那么这些条款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本案例提醒用人单位,无论从企业管理、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看,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都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