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地产公司因经营困境,需缩减运营规模及员工数量, 于2024年8月与多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李某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签署了离职证明,之后意识到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李某的申请。公司不服,向瓦房店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坚持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公司经营确实存在严重困难,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劳动者签署了离职证明,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坚持认为公司是强行辞退。为防止矛盾激化,减轻双方诉累,瓦房店法院联合“联薪桥”调解中心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分别对劳动者和公司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释明法律法规,使公司方充分认识到应该承担的企业义务,以及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同时对劳动者也动之以情,希望其能理解公司目前面临的困难,以最有利的方式及时快速的解决纠纷,开启新的生活。通过多方调解工作,双方终于放下敌对态度,接受调解建议,并都作出了让步,最终劳动者同意减少赔偿金数额,公司同意一个月内付清赔偿款项,双方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员工提供了特别的权益保护。除非存在员工主动辞职、员工严重违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情形,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本案中,面对企业经营上的困难,瓦房店法院与“联薪桥”调解中心携手合作,积极引导劳资双方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决争议,既依法维护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企业的持续发展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