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伪造业绩数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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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贸易公司店铺担任店长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劳动者擅自更改销售数据,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销售数据或者信息,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任职期间,通过遥控器操控客流计数器,虚假增加店铺客流量数据谋取不当绩效奖金。某贸易公司发现后,认为李某虚增客流量数据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遂向李某发出《违纪通知书》并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李某起诉请求某贸易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劳动者伪造业绩数据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身为店长,本应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赢”,但李某却通过遥控器虚构客流量数据,以实现获取高额绩效奖金的不当意图,既逃避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管理,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可能因给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导致用人单位决策失误带来经济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某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敬业、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敬业是职业道德的灵魂,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忠实勤勉是劳动者从业的基本要求。本案对劳动者伪造业绩数据的“反管理”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充分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用工自主权,有利于引导劳动者树立爱岗敬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对构建和谐共赢劳动关系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