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签字承诺双方无劳动争议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重庆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魏某于2018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7日在某公司任人事科长。2023年3月17日,魏某在该公司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签收回执上签名,该签收回执记载“本人已收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发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无劳动争议,并同意以后不以任何理由追究公司的任何责任,不引起纠纷。”

申请人请求

  魏某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魏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签字承诺无劳动争议,事后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本案中,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亦应对自己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签收回执上的签字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魏某未举证证明其签字所涉材料存在法定无效或者已被依法撤销的情形,故魏某在该签收回执上签名,应视为其同意不再向某公司主张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内的权益。事后魏某又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具有对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处分权,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部分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与劳动者协商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劳动者认可在双方签署协议书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结清等内容。若劳动者签订协议时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受到欺诈、胁迫,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反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协议时,应当充分沟通,审慎处分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引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