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未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操作培训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是否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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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日,刘某与某派遣公司签订《长期工合同》,约定由该派遣公司将刘某派遣至某电子公司(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岗位是作业员。刘某于2021年11月4日到岗工作,当天操作热熔机时受伤。刘某所受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伍级。某派遣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刘某请求解除与某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派遣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刘某与某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某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某电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热熔机操作相较于普通机器操作,存在更高风险,某电子公司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必要的岗前培训以及完备的劳动保护,以避免热熔机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但某电子公司并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刘某在操作热熔机时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故人民法院认定某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某电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更关系到千万职工家庭的幸福和稳定。不论企业采用何种用工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定义务。本案确认未尽到安全培训义务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示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