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田某驾驶丁某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某死亡、车辆等财产受损。因某物流公司为田某投保了两份以田某为受益人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进行了赔付。2023年6月25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田某的死亡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田某的近亲属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商业保险理赔款不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田某近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受益人为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为田某购买了两份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互相替代或者包容关系,亦不能据此免除或者变相免除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付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故案涉两份商业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能抵扣工伤保险赔偿金。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强制义务。以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商业保险则是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二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不同,并行不悖。若允许商业保险抵扣工伤赔偿金,会使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目的落空,从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中分别获得相应赔偿,使劳动者的损失得到充分填补,也能促使企业重视劳动者的工伤风险,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