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曹某入职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并被派遣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曹某派驻在某文创广场从事物业服务工作。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某文创广场的租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细则》规定,员工个人行为有悖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形象或造成不利影响者,公司可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7月27日,曹某通过微信向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冯某发送以下内容:“我肯定会特别特别尊重和关心呵护你的呀”“现在很多像你这么优秀漂亮的女孩都有几个情人”“干嘛要封闭自己来忠心一个老公呢”等。同年7月28日,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投诉函,陈述上述事宜,并要求对曹某予以劝退或开除处理。同年8月4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曹某出具立即解除派遣通知书。同日,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向曹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该日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未获支持。曹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作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在某文创广场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向该地租户的员工冯某多次发送含低俗内容的微信,构成职场性骚扰,其行为有悖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败坏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形象,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曹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曹某要求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民族是重视道德、崇尚修德的民族。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实施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家庭美德的行为,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应有之义。曹某在工作期间发送含低俗内容的微信,明显超出同事之间正常沟通的界限,构成职场性骚扰,有违同事之间互相尊重的职场风气,也破坏了安全平等的工作环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不仅关乎道德,更关乎法律。本案对打击职场性骚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