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于2021年9月17日入职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何某至某汽车公司项目组担任前端开发工程师。2024年4月25日,公司告知何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的项目合作协议将于2024年6月30日终止,何某需于2024年6月29日从项目组撤场。此后,公司多次与何某协商变更合同事宜,包括安排其转至同区域其他公司项目组或通过内部竞聘方式调整其工作岗位,何某均未同意。2024年6月30日,公司向何某发送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本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并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何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嘉定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何某工作岗位存在的客观基础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的合作项目。现合作项目因协议到期而终止,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该情形导致双方劳动合同在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依法多次与何某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故公司依法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用人单位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日益增多。实务中,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之一,其中争议较大的是用人单位根据发展需求而自主作出的经营决策,如调整组织架构、裁撤部门岗位、关闭门店或停业等,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此,本案裁决明确: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在具体案件中综合审查判断,即使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亦应遵循诚信原则,仅在劳动关系有调整必要且劳动者拒绝合理变更的情况下,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