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调岗可能导致“无过失性辞退”变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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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与某牙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专门招聘申请人马某为销售经理。2023年8月18日,牙膏公司因商贸公司销售任务不达标终止合作。10月7日,商贸公司以与牙膏公司合作停止为由,对马某作出转岗安排,要求其2023年10月8日起到某购物广场店做助销员,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马某不同意岗位调整,10月8日至11日仍在原岗位考勤打卡。10月11日,商贸公司以马某旷工3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马某认为商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商贸公司认为马某违纪在先,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双方协商未果,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品牌合作方决定终止合作,非商贸公司主动采取的经营性策略,具有不可预见性,该种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商贸公司基于此决定对马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也属于符合情理与正常管理需要的行为。但是,调整岗位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除了合情、合理,还需要合法,即需要尊重劳动者本人意愿并与劳动者开展充分协商。经审查,马某转岗后工作性质与之前工作差距巨大,且商贸公司未明确马某转岗后的薪资待遇水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店内助销品牌、对接人员等,马某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商贸公司如果认为“岗无人走”,可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马某经济补偿;如果认为“岗无人留”,则需要在与马某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调整新的工作岗位。但是,本案中商贸公司混淆了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当成了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在劳动者拒绝执行调岗决定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构成违法解除并导致其承担赔偿责任。

人大代表点评

  张金海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职工

  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面临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以实施用工调整,但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化原则与规范化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揭示了当前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规机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及对劳动法律条文理解偏差的问题,对于规范企业合法调整岗位、依法行使管理权以及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警示价值和示范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