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纪某是某危化品运输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公司《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规定,驾驶员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超速驾驶达一定次数的,视为不满足本岗位安全生产能力要求,调离本岗位。2022年5月28日,因纪某多次超速驾驶,某危化品运输公司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实施办法》将纪某调岗至押运岗。2022年6月27日,纪某向某危化品运输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某危化品运输公司单方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危化品运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裁决作出后纪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某危化品运输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纪某从事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岗位有特殊的规范要求,某危化品运输公司亦有义务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措施规范公司驾驶员的从业行为。某危化品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实施办法》的规定与交通部的上述规定相适应,对纪某作出的调岗行为亦未超出公司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岗位进行管理的必要限度。纪某的行为违反行业安全管理规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利益,是严重违背基本职业道德和不能胜任岗位的表现,公司对其调岗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纪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
人大代表点评
田俊霞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济南特种结构研究所首席科学家
本案是特殊行业劳动管理与社会公共利益衔接方面的典型案例。特殊岗位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失范,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而且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不仅要履行劳动管理职责,并且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对于劳动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培训、调岗等必要措施进行遏止,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优先保护。从劳动者层面来看,严守职业道德、遵守行政规章不仅关系个人职业发展,更是守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石。本案折射出的社会治理模式,有助于推动构建用人单位、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切实筑牢社会公共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