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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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某网络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某网络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张某怀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张某因妊娠剧吐分别于2021年6月、7月住院三次,8月在医院引流产,医疗费用合计17763.5元。因某网络公司未为张某缴纳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的社会保险导致张某生育保险断缴,无法按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相应医疗费用。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网络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17763.5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某网络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合计17763.5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损失8700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统筹基金将暂停支付其职工医疗费用。本案中,张某与某网络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网络公司停缴张某社保后,张某无法按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亦无法通过后续补缴弥补未报销的费用损失,张某要求某网络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损失数额问题。根据当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本案中,根据张某四次住院的诊断情况及费用清单,其按照生育保险应报销的定额医疗费用共计87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人大代表点评

  陈雪萍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三箭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油漆工班组长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90年代进行改革,直至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着重强调了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确立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缴纳义务时,须承担劳动者因此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不仅实现了特定劳动者的权益救济,更对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