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员工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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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周某、郭某作为股东,从2003年至2019年先后成立了A、B、C、D、E五家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均为普通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胡某2014年入职A公司,工作期间,五家公司存在对胡某交叉混同用工的情况。胡某2019年1月前的工资由股东周某、郭某二人按月向其发放,之后的工资由E公司按月发放。2024年3月15日,E公司要求与胡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载明胡某岗位、工资标准较之前发生变化。胡某以其在公司已工作十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明显降低为由拒绝签订。2024年3月19日,E公司以胡某拒签劳动合同,多次不服从管理等为由向胡某发出《辞退通知书》。胡某遂申请仲裁,要求E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当事人对于胡某工作年限的计算产生争议。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E公司并非在维持原条件的情形下要求胡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调岗及变更工资组成,不能证明其合理、合法性,胡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正当,E公司单方辞退胡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关于工作年限的认定,虽2019年1月起,胡某的工资才由E公司发放,但自2014年起,胡某即由E公司的关联公司混同用工,2019年1月前的工资均由关联公司股东周某、郭某发放,胡某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遂判决认定胡某工作年限从2014年起算,并支持赔偿金9万余元。

法官释法

  所谓混同用工,是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使用同一劳动者,并对该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用工方式。混同用工,多发生于财务、人员、业务混同的关联公司内。关联公司对员工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对于用工主体、工作年限等问题易引发争议,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胡某受E公司及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