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0日,邵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岗位工作。2024年4月,邵某销售达成率为90.8%、5月达成率0%、6月达成率0%。2024年6月24日,某餐饮管理公司通知包括邵某在内的5—6月销售达成率差的7名员工到成都市参加业务培训,并安排了住宿。邵某以需要安排家中事情等为由拒绝参加培训,并在原岗位打卡。某餐饮管理公司制定的《营销中心制度手册》规定“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次,将终止其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2024年7月1日,某餐饮管理公司以邵某拒不参加培训、连续旷工7天为由通知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关系。邵某认为某餐饮管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7,000余元。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销售达成率连续两月为0,某餐饮管理公司提前通知开展业务培训,并已安排住宿,符合公司销售管理制度,邵某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相应安排。在某餐饮管理公司多次催促邵某参加培训,并明确告知不参加培训将视为旷工的情况下,邵某未按要求参加培训,且未提交不参训的合理依据,其在原岗位打卡的行为不应视为正常出勤。故法院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判决驳回邵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应当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努力提高职业技能,从而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用人单位对员工开展业务培训,是提升员工工作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方式之一。本案中,从事销售岗位的员工连续两月销售业绩为0,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用人单位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的方式提升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系行使正当的用工管理权,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真实且合理的培训,劳动者无故缺席,即使仍在原办公地点打卡,不能视为正常出勤,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