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周某入职广安某公司从事行政总监岗位工作,周某同时是该公司股东之一。2021年10月14日,广安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周某及其他部分股东不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2021年10月19日,公司依据该股东会决议发出《人事任免通知》,免去周某行政总监职务,并停发工资。此后,周某未再到岗工作,公司亦未再向其支付工资。周某认为广安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等费用。案件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广安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其岗位为行政总监,现因公司股东会决议周某不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形,广安某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遂判决广安某公司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万元,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司股东兼具员工双重身份,即股东身份不妨碍其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作为股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公司决策,亦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相应权利。该双重身份下的员工因股东会决议退出公司管理,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发出《人事任免通知》免去员工职务并停发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虽应认定为合法解除,但未提前30日通知,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按法律规定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