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也应当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关系。通过强制顺延劳动合同期限、限制解雇权等规则,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冯某某入职某技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1年7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冯某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7日休产假,其哺乳期截至2022年11月8日。2022年4月,该公司工作人员以微信形式向冯某某发送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冯某某未签署上述两份文件。后双方多次往来协商未果。冯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冯某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合同于2022年11月8日解除,某技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冯某和某技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虽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但在此期间,冯某因生育子女而休产假,其哺乳期截止至2022年11月8日,故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亦应顺延至2022年11月8日。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22年11月8日终止。某技术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冯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向冯某支付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的生活费。
典型意义
女性劳动者具有特殊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并且承担着人类延续、抚育子女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妇女劳动者维权案件,避免女性劳动者因生育导致劳动就业和工资待遇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效缓解女性生育和自身发展的矛盾,全面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本案明确了女性劳动者"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哺乳期满终止这一裁判准则,凸显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倾斜保护,对于引导企业切实关注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权益的保障,依法维护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