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使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未形成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9日,刘某经案外人王某雇佣的带班人员董某介绍到某建设公司承包的棚户区(城中村)安置房建设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由"某建设公司安置房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刘某支付工资。2023年9月3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为确认某建设公司对刘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某于2024年3月22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刘某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王某雇佣刘某到案涉工地工作,刘某诉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某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频发,建筑施工企业经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时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劳动者因无法认定劳动关系陷入维权困境。本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发包给无资质自然人时,应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通过突破劳动关系限制,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兜底责任,确保劳动者在转包、违法分包链条中仍能获得医疗、伤残补助等基本保障,避免其沦为"权利真空"的受害者,同时倒逼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分包审查机制,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