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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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1

裁判要点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同时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法定阶段。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19年3月开始到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处工作。2022年7月20日,李某在工作中卸车时从车上摔下受伤。2023年3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3年3月1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李某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2022年12月5日停工留薪期满。2023年8月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某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李某出生日期为1962年9月15日,2022年9月1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李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给付各项待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以受理,李某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由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李某虽在停工留薪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并且李某未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公司应正常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高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在延迟退休政策逐步落地的背景下,凸显了老龄化社会中劳动者健康风险、就业能力与社会保障之间的矛盾。该案突破形式化年龄界限,强调实质权益保障,明确停工留薪期权益不受法定退休年龄限制,只要未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关系不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仍需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填补了法律适用中"年龄与待遇衔接"的模糊地带,彰显了司法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尤其是对高龄劳动者群体的特殊关怀。本案通过优先保障停工留薪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并引导劳动者依法参保,推动构建兼顾公平与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制度衔接与权益平衡的双重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