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快递员刘某主张其与北京某快递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其于2023年8月入职公司担任揽收员,工作期间受公司员工管理,并在工作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公司辩称,刘某实际由加盟商贾某雇佣,公司仅与贾某签订区域承包协议,刘某的日常工作安排、薪资发放均由贾某团队负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与贾某签订《揽件业务区域承包加盟合同》,约定贾某自行招募人员并管理片区业务,公司仅提供平台系统支持;刘某的日常工作由贾某团队的王某直接安排,未接受公司考勤、奖惩等制度约束;刘某的薪资通过平台系统结算,资金来源于贾某团队的业务收益,而非公司直接支付;刘某可自行决定每日工作时间,以完成当日揽件任务为目标,无固定工时要求。最终,法院认定刘某与公司缺乏劳动关系必备的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驳回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快递行业“加盟—转包”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范例,法院突破合同形式,综合考量管理控制权(如排班、着装、奖惩)、收入来源(是否依赖平台直接支付)、工具提供(车辆、设备由谁承担)等要素,精准识别真实用工主体。对平台以“加盟协议”名义转移用工责任的行为,明确“合同隔离≠责任隔离”,若平台实际控制业务规则(如派单算法、服务标准),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雇主。针对快递行业“灵活用工”特点,法院认可加盟模式的商业合理性,但要求平台企业承担合规监督责任,如确保加盟商为劳动者投保意外险、公开收入分配规则。在保障企业灵活经营的同时,筑牢劳动者权益底线,推动快递行业从“粗放加盟”向“合规生态”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