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黎某入职北京某线上教育公司任技术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办公地从朝阳区搬迁至怀柔区,黎某以通勤时间过长(单程3.5小时)拒绝到岗,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搬迁未超出“北京”范围,且提供了交通补贴等补偿措施,属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但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充分协商,需支付经济补偿2.7万元,驳回黎某年终奖等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新业态下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边界。法院联动工会、仲裁委,进行用工合规评估量化审查,对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必要性、补偿措施充分性进行量化审查,明确“跨区搬迁需保障劳动者生活便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