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骑手田某某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3天后送餐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公司辩称其未实际用工,并以“雇主责任险投保方为关联企业”为由推诿。法院查明田某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接受管理,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责令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8万元。公司主张“按单结算工资”,法院以工伤保险基数核定工资标准,驳回其抗辩。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新业态“隐蔽用工”乱象,针对平台通过“外包—转包”链条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法院联合工会、仲裁委,锁定平台对骑手的算法规则、收入依赖度等实质管理证据,推动平台与代理商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合同签订+实际管理”即构成劳动关系。通过将“按单计酬”“灵活排班”等特征纳入劳动关系认定要素,有效遏制辖区内平台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责任”的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