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程某在经营外卖递送服务的某公司处面试成功后,按照某公司要求在相关网站申请注册,成为一名全职骑手进行外卖配送工作。在线下程某由某公司位于大庆市的某工作站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对程某的上下班时间、业务培训、投诉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等全面进行管理。后因某公司否认实际开展业务,并以程某在线签订的合同相对方并非某公司为由,否认与程某存在劳动关系,故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程某虽在线上签约认证时签署一份相对方为第三人的承揽协议,但实际对程某进行工作上支配管理和薪酬发放的主体为某公司,程某所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在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相关因素后,人民法院确认程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外卖配送员为了完成身份认证需要按照用人单位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完成系列线上签约认证程序,在线操作过程中存在如不完成当前签字或人脸识别等行为即不能继续认证从而认证失败的客观实际情况。而配送员为了顺利完成线上流程,在无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中提示或现场说明的情况下,存在未充分理解签字确认的内容而盲目确认的极大可能性。因此不能仅以线上合同内容径行认定劳动关系的有无,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及事实所反映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