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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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8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董某经人介绍到马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安装工作,在一次安装工作过程中从房顶跌落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董某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七级伤残。后马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销,董某与马某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等各项工伤赔偿待遇共计26万余元。另查明,马某曾为董某投保意外险,董某获得意外伤害赔偿款4万余元。庭审中,马某主张应当从工伤赔偿款中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董某认可扣除意外伤害医疗赔付部分,其余保险赔偿应为不应予以扣除。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不能抵扣工伤赔偿。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需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其雇佣的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险,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对职工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则相当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不符。故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不能抵扣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当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化和新变化,个别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购买商业保险以转嫁用工风险,特别是在建筑工程这类高危系数行业中,许多建筑工程的承包或者发包人会通过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转嫁工伤事故赔付的风险,而这种行为,实质就是用人单位通过投保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严重扰乱了劳动保障的秩序,同时也会诱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如引发维权多、劳动者维权难,而本案的审理不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用人单位承担起合法、合理、合规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