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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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皇岛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8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初,姜某某通过boss直聘到某文化传播公司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给姜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4日,姜某某被公司口头辞退。至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后,姜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姜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6000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前期工会曾经组织调解、仲裁委也做过调解工作,公司和劳动者对立态度有所缓解,有一定调解基础。征求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邀请人社局、总工会人员共同调解,工会对劳动者进行情绪安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法院、仲裁委通过“面对面”、“背靠背”,案例借鉴等多种方式为双方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多种调解方案建议。经三方共同努力,最终促成当事人和解,某文化传播公司一次性支付姜某某9000元,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践行“枫桥经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与人社局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总工会紧密协作、共同发力,形成了“法院+人社+工会”的多元化解纠纷模式,为争议双方搭建了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对话平台。既降低了司法成本,也避免了冗长诉讼程序对双方的消耗。一方面体现了劳动争议解决中“调解优先”的导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高效化解矛盾的范例;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多元解纷机制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社会价值,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实践参考。

  提供单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