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从事快件配送工作,某物流公司为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2024年4月16日,王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某物流公司依法成立,系合法的用人单位,王某系劳动者,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某物流公司业务范围;王某工作的片区由某物流公司划分,王某日常工作受某物流公司管理安排,某物流公司为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能够认定王某与某物流公司具有组织及人身从属性;王某的工资由某物流公司支付,王某在工作地点、领件数量、配送时间、薪酬标准等方面没有自主决定权,王某的劳动成果归属于某物流公司,王某从事的是某物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能够认定王某与某物流公司具有经济从属性,遂认定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以王某与其他公司签订过《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为由,主张其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与其他公司存在承揽关系,法院认为本案王某工作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系某物流公司所有,某物流公司也为该交通工具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符合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承揽关系特征,对某物流公司上述主张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灵活复杂,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法律范式。快件配送行业就业门槛低、用工灵活、报酬确定且结算及时,极大地调动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在劳动过程、从属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等方面都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不同。有的企业将业务运营、人事管理、工资支付等交由不同主体运作,并且利用优势地位与从业人员签署合作、承揽等协议,致使劳动者在举证证明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时存在障碍。
本案明确了快递、物流等新兴行业中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即从业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以及“重实质、轻形式”的司法审查原则,既为企业规范新型用工模式提供了指引,也为劳动者在灵活就业中维护权益树立了标杆。其裁判思路遏制了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模糊法律关系、转嫁用工风险的行为,彰显了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对推动新兴行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一定意义。
提供单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