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年满61周岁,于2024年3月到某公司从事厨房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年12月,张某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张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张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到某公司工作时年满61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亦均认可张某某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某公司无关,故张某某提起本案劳动争议诉讼主体不适格,张某某的相关损失可按劳务关系另行主张权利,遂裁定驳回了张某某起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部分单位退休人员或被原单位返聘或受聘新单位就业,以及其他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就业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退而不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损害时有发生,其权益保护是否按照劳动法律规定途径进行处理存在争议,核心问题是认定此类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方面要对劳动者年龄标准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要具体审查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应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这一认定处理是基于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合理划分,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企业过度担责损害企业正常运营及合法权益。
提供单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