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付某某于2023年4月起在某建材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付某某直接由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同年10月付某某在工作时左足被砸伤,付某某与吴某某就相关事宜协商未果,付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给付拖欠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仲裁委予以支持。建材公司不服,以其已将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后勤劳务外包给案外人黄某,付某某系黄某个人雇佣,与建材公司无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某直接由建材公司的法人吴某某安排发放工资及处理受伤后的相关事宜,不符合案外人黄某个人雇佣的情形。建材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付某某作为劳动者,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付某某在建材公司的工地从事建材公司安排的维修工作,建材公司为其支付报酬,付某某提供的劳务是建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能证实付某某与建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建材公司与付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材公司给付付某某拖欠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合计4万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逐渐减少。但仍有企业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找各种理由规避法定责任。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重实质、轻形式”原则,穿透表面看实质,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入手,界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这一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依法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遏制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同时彰显了劳动法对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对推动企业合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提供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