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欠薪行为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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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9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某分包单位时,发现该分包单位拖欠工资,人社部门于当日立案。经查,该分包单位存在拖欠吴某等241人3361078元工资的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2日,人社部门向该分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24年12月4日前支付吴某等241人3361078元工资,该单位逾期未履行。

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9日,人社部门对该分包单位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行为立案,并于当日向该分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分包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12月27日,人社部门向该分包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分包单位行政处罚19000元。2025年1月9日,该分包单位缴纳了罚款19000元。

  2024年12月9日,人社部门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工资进行清偿。12月10日,该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了吴某等241人3361078元工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案件解析

  分包单位欠薪,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责任。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中涉及多层数个用人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等。在实践中,转包、违法分包时有发生,导致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难以找到责任主体。为了更好地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在明确分包单位支付义务的前提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发生欠薪时,由其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后,可以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依法追偿。

  (原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