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6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某项目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人社部门于当日立案。经查,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事实。2024年1月8日,人社部门向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1月17日前按规定存储某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该单位逾期未履行。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4日,人社部门向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下列决定:1.行政处罚50000元;(2)如该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缴纳处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将该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期限1年。
2024年9月4日,人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该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行政处罚款50000元,缴纳加处罚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10月11日,人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该单位行政处罚50000元、加处罚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
执法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案件解析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工程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资金,专项用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政管理措施。违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照规定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在指定的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不符合规定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主体,工资保证金用于解决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行政处罚后,若仍未按规定缴纳罚款,将被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罚款数额包括罚款和加处罚款数额之和。在此提醒广大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原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