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领取社保待遇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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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A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地检查时,发现龚某为4级老工伤人员高某配偶,高某2011年6月去世后,由于当时兵地社会保险系统尚未联网,龚某隐瞒其已于2010年1月在B市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开具无经济收入证明,自2011年7月至2021年3月在A市违规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14.60万元。

处理结果

  因龚某拒绝退还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A市、B市社保经办机构合作开展经办风险防控工作指引》,经A市社保经办机构多方沟通,B市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协助从龚某后续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中每月划扣部分养老金,用于偿还龚某违规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全部追回。

执法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等(以下统称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案件解析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为社会保险生活保障项目,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原则以及公平性原则,不得重复享受。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由于种种原因,加上受利益驱使及抱有侥幸心理,继续申领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这种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使本不应该享受待遇的人员获得了额外利益,不利于基金安全运行。在此提醒大家: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各种形式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