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执法人员对包含某公司在内的六家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开展实地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职工大会决议等材料。
处理结果
经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企业年金办法》的情形。
执法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案件解析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制度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需要企业和职工在自愿的原则下,共同定期注入资金,待出现法定事由时,相关资金及收益部分由员工享有。《企业年金办法》对企业年金的设立、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监督检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检查工作的合法性。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全面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足额为职工缴纳年金、单位缴纳部分是否足额补贴到位等企业年金执行情况。
此案例表明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管理的重视,有利于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企业年金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在养老保障方面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