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执法人员对A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现场调阅该培训机构负责人情况、培训档案管理等相关材料,实地查看办学场地等办学条件达标情况。
处理结果
经查,该职业培训机构不存在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情况,检查结果合格。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2.《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案件解析
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是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案中:1.检查内容全面。核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办学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确保场地设施、师资配备等达到办学标准。调阅培训档案(如学员名册、课程记录、考核材料),验证培训过程是否真实、可追溯,防止虚假培训套取补贴。实地检查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查看是否满足培训需求,保障学员学习质量与安全。2.结果导向清晰。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该职业培训机构在资质维持、宣传合规性、财务管理等方面符合本学要求。通过执法检查能够有效监督培训机构落实国家职业标准,规范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及考核发证等情况,遏制虚假宣传、违规收费、套取补贴等乱象。
行政执法检查有助于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淘汰不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推动机构优化师资力量、完善教学设施,促进产教融合与市场需求对接,引导行业向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切实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岗位适配度,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提供坚实保障,对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