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拒不改正,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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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0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2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接到王某等16人欠薪投诉,人社部门于当日立案。经查,2023年8月至11月王某等16人在某桩基工程务工时,该公司拖欠工资179870元。2024年1月23日,人社部门向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2月3日前支付王某等16人工资179870元,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

处理结果

  2024年2月6日,人社部门向某公司下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2月24日,某公司向16人支付全部工资并缴纳罚款。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法律分析

  建筑行业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稳定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建筑工程领域恶意欠薪事件时有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公司拖欠王某等16人工资179870元,人社部门向其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据此,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促使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有效救济劳动者权利,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达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