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9日,浦某、李某等人前往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投诉。经查,某公司承建的消防安装项目拖欠41名农民工工资17.39万元。8月8日,人社部门向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8月2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某公司于8月8日支付李某等11人44440元,剩余30人工资129460元逾期未支付。
处理结果
因某公司拒不配合文书送达等工作,人社部门会同某公司注册地社区依法向其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在某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调取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的《协助函》。鉴于某公司经责令拒不支付的行为涉嫌犯罪,人社部门于10月1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在多部门联合推动下,12月6日,某公司支付了剩余30人工资129460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案件解析
本案中,人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互相协助,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大程度挽回劳动者损失,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