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属于违法雇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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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餐饮公司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人社部门于4月19日立案,经查,餐饮公司在2024年3月20日至4月17日招用陈某的过程中未核查其身份证。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责令某餐饮公司将陈某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并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决定。该公司已依法缴纳罚款,并将陈某交其监护人。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对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相应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此需要注意区分“未成年工”和“童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本案中的餐饮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未核实员工年龄,导致一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被违法招用。

  因此,用人单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均应提高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使用童工的行为;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劳动;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孩子因各种原因涉足非法用工场所。只有用人单位、未成年人及家长三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