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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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9日胡某到某股份公司从事董事长助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4年2月19日至2027年2月18日止,试用期3个月、工资1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15000元/月。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7月16日,某股份公司多次安排胡某出差,其中包含休息日。2024年7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5477.83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胡某的申请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出差期间包含休息日,某股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胡某提供出差及费用报销申请证明其休息日存在出差加班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对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认为出差及费用报销申请等材料仅能证明申请人存在出差的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其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某股份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胡某未提交其休息日从事某股份公司安排工作的相关证据,也未对某股份公司掌握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故仲裁委员会对其要求支付出差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的日趋发展,加班工资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加班工资案件涉及的事实复杂多样,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出差就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这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出差期间,若劳动者在休息日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又没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为避免产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在出差前对出差补助等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因出差造成的相关损失。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