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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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杨某,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2023年2月11日新入职某单位,被派遣至某地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5月13日,杨某在上班途中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3年2月11日至2024年5月13日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申请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经庭审查明,杨某于2023年2月1日(57岁)入职某单位,社保信息系统显示其离退休状态为:在职,即杨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招聘人员登记表》《员工保密协议书》《员工入职确认书》《承诺书》《入职人员健康声明表》。上述文件显示,某单位有与杨某建立劳动合同的意愿,并对杨某依据本单位的考勤、考核等制度进行管理,杨某每月从某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综上所述,杨某与某单位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杨某自2023年2月1日入职某单位,2024年5月13日受伤后再未给该单位提供劳动,故对杨某要求确认2023年2月11日至2024年5月13日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一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践中,却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原则上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认定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

  (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