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配送员约定按送货量计算劳务费,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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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麦某于2023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4月7日,麦某在送货时受伤。某公司认为双方虽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按照麦某的送货量计算劳务费,用工形式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其与麦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拒不支付赔偿。麦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2023年4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麦某的申请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麦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经审理查明,麦某与某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麦某所从事的派送业务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麦某按照某公司提供的派单系统接单派送外卖,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统一着装、提供服务,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考勤约束,每月10号公司按照麦某的送货量发放上月工资,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综上,仲裁委对麦某主张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配送、网约车驾驶等新兴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在吸纳就业、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虽然用工模式有所变化,但是劳动关系的本质没有变,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在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劳动者工作的连续性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