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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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甲公司承建A工程,2023年3月20日与某建筑劳务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A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乙公司。乙公司2023年4月3日将该承包项目中部分木工作业分包给自然人李某,6月27日李某招用马某到A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9月8日马某工作时,被重物砸伤右脚,自行前往医院治疗。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3年9月8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马某的申请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庭审时仲裁委查明,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又将部分木工作业分包给自然人李某,马某受李某招用,工作时受伤,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乙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仲裁委认为马某要求与甲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主体有误,对马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通常情况下,工伤的认定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受伤劳动者往往难以厘清层层转、分包关系而找不到用工主体,难以维权。劳动者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时,要清楚自己是被谁雇佣的,这包括确认雇佣者是个人还是企业,并且进一步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此外,还需要了解雇佣者是否与其他主体又签订了分包协议。劳动者错列、漏列被申请人,均存在败诉风险,导致实体权利无法获得支持,只有准确列明被诉主体,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