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口头约定月薪8000元。入职后,公司以“流程审批慢”为由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6月1日才补签合同,合同期限追溯至入职日。12月,张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申请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未及时签订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庭审时,张某提交了入职通知邮件、工资银行流水(显示某科技公司自2021年3月起按月支付张某8000元)、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其入职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公司认可张某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但辩称已于2021年6月1日补签书面合同,合同期限载明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张某称合同落款日期虽为2021年3月1日,但实际签订时间为2021年6月1日,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30日公司人事催促张某补签合同,如张某不补签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能提供2021年3月至5月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或签订过程证据,仅提交2021年6月签订的合同文本。本案中,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虽已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限,但非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张某的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补签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后,在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与劳动者补签,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落款为“实际签订之日”。补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将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回溯至用工之日,即涵盖了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另一种情形是将补签之日约定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即不涵盖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补签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为规避支付二倍工资故意为之,如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天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