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申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在该公司担任厨师长,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12月1日,申某在股东会上口头提出事假,后再未提供劳动。2023年6月,申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某的申请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庭审时,某餐饮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申某职位为监事,对用人单位诸如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不规范经营行为负有提醒、监督和纠正的责任。同时,申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应当知悉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并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申某未向仲裁委提供某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自身,不能因自身失职行为而获益,故对申某的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是,对于工作职责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事专员、主管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因其未尽自身勤勉义务而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明显与立法目的不符,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另外对于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