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左某于2023年6月19日到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左某缴纳工伤保险费。9月6日,左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机械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救治,某公司支付了左某医疗费。2024年6月5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左某为工伤。2024年6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左某为伤残玖级。某公司在保险公司参加了雇主责任险,并于11月5日将理赔权益转让给左某,委托保险公司将赔偿款199809元代某公司支付到左某的账户,转账凭证已注明“某公司赔偿”。12月9日,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公司为左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某公司支付左某工伤保险待遇299675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1.左某与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给左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某公司支付左某工伤待遇27688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职工已获得雇主责任险保险金,能否在工伤赔偿金额中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经庭审查明,某公司应支付左某工伤保险待遇227497元。鉴于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左某在内的雇主责任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人某公司。某公司将理赔权益转让给左某,保险公司向左某支付的199809元,系保险公司代某公司向左某支付的赔偿款,该笔款项应当从某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故某公司还应支付左某27688元。
雇主责任险是为转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投保的保险险种,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如保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将理赔权益转让给工伤(亡)职工,保险公司将理赔的款项支付给工伤(亡)职工,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时,应适用填平原则,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予以扣减。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