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1月1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驾驶教练工作,工资3500元/月。2024年2月28日,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12月4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其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2023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609.2元。
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应自当年度届满之日起计算。李某2022年1月1日入职,2024年2月28日离职,2024年12月4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其2022年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2023年年休假工资未过仲裁时效,应按规定支付。李某工作2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每年5天,其2023年年休假工资应为1609.2元(3500元/月÷21.75天/月×5天×200%)。李某于2024年2月28日离职,折算2024年度年休假为0.8天〔(31天+28天)÷365天/年×5天/年〕,不足1整天,故2024年度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
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应当就确认劳动关系、主张工资福利待遇等权益及时维权,以避免超过法定劳动仲裁时效使自身权益不能依法得到保障。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如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则应依法核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并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