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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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3 年 6月27日到某公司从事车间主任工作,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9742元/月。2024年5月10日,因周某业绩较差,某公司对周某进行调岗。8月1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通知周某交接工作,载明“因调岗后你仍无法胜任工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8月30日,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额外支付其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申请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是否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经庭审查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某公司认为周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周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某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故该公司应额外支付周某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遵循依法、平等原则,通过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用人单位履行了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义务,劳动者仍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