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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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马某(58岁,女,进城务工农民)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23日13时许,马某在工作时踩空摔倒受伤。2021年7月6日,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0年11月23日其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案最终判决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马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即2020年11月23日马某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后马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马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依法作出认定马某受伤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案件解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马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物业公司建立用工关系,形成的虽是劳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