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公司从事快运工作,运输车辆由其自己提供,王某在某公司安排的片区进行收件和派件,某公司通过计件方式向王某发放报酬。自2023年3月起,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微信工作群中下发通知,包括规定上班时间,要求实时签收,发生客户催件罚款30元,从4月8日开始考核实派实签等。自2023年4月15日起,某公司按月向其发放报酬。2023年6月14日,王某将货物从平台提运至运输车辆时,跌落受伤。
后王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3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本案中,王某虽自备交通工具,但其在公司安排的片区从事快运工作,接受某公司的管理和考核,某公司规定其上班时间,向其安排工作任务,工作完成不到位接受处罚,且王某从事的快运工作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某公司按照王某提供劳动的数量即收件派件数量计算报酬并按月有规律发放。因此,王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2023年4月开始某公司按月向王某支付报酬,结合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以及本月支付上月工资的惯例,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劳动关系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目前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经济从属性主要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经济上的依赖。对于:“快递小哥”而言,从属性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关于人身从属性。(1)个人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2)个人的工作时间、线路、内容、方式等是否由单位安排,能否自主决定;(3)单位是否对个人进行考核和奖惩;(4)个人是否接受单位的考勤管理。关于经济从属性。(1)个人的工资报酬是否相对稳定,按件计酬或者按天计酬均可;(2)个人的工作内容是否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个人是否对外以单位名义从事相关工作;(3)个人收入是否主要或者全部来源于单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从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实质判断,对快递行业从业者确认劳动关系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互联网平台用工、新就业形态用工等形式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灵活性,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因案而异,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作出符合个案情况的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