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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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日,刘某与某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声明》,声明上载明刘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因缴纳社保产生个人缴费扣款,影响工资收入,自愿放弃在公司参加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双方于2023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5月,刘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各项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案涉《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其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刘某虽与某公司协商达成某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但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刘某与某公司的权利处分范围之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声明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