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派遣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李某于2023年7月8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工资由某人力公司发放。2023年12月22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要求先行确定劳动关系。李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人力公司自2023年7月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后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2023年7月8日,李某被某人力公司派遣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从事的工作是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作期间接受某科技公司的管理,为某科技公司提供了劳动,某科技公司按约定向某人力公司支付了派遣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某人力公司从中获益,因此,李某与某人力公司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判决李某与某人力公司自2023年7月8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有利于弥补临时用工缺口,促进劳动力市场分工及专业化,但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形式的一种补充形式,其接受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是接受派遣员工、安排员工工作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