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 解除劳动关系 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龙某祥自2017年9月起被不同的公司分别派遣至某通信公司工作,其中自2022年3月起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所派遣。工作期间,因某通信公司未按工作活动方案兑现奖励,龙某祥多次和公司交涉无果,双方遂产生矛盾纠纷。2022年6月7日,某通信公司采取面试评分的方式组织双选,但在双选过程中进行主观操作,致使龙某祥在此次双选中评分较差而落选。落选后,某通信公司未明确安排龙某祥工作岗位但要求龙某祥按某通信公司规定按时考勤打卡、参加晨会,也未明确给龙某祥答复具体处理的方案,时间持续长达一个月。2022年7月15日,龙某祥向某通信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回函表示同意其离职。之后,三方因对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及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龙某祥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龙某祥不服,认为其离职系某通信公司违规双选所致且仲裁裁决的相关费用计算错误,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通信公司在双选过程中进行主观操作,龙某祥竞选的2个岗位最后得分仅为38.22分、41.11分,小项目分数甚至出现0分的情况,而其他人员评分均在90分以上,分差较大,但某通信公司及评分人员未能给出龙某祥被扣分的具体原因和事由,评分结果主观随意性极大、针对性较强,评选结果并不能反映客观情况。龙某祥落选之后,某通信公司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未给龙某祥安排工作岗位,也未进行明确答复,龙某祥因此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虽然由龙某祥发出离职通知书,但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分析,龙某祥离职系因某通信公司和某人力资源公司意图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若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某通信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龙某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是现代企业常见的用工方式,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不当评选,致使劳动者落选,系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外,不当评选还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信用受损,妨碍劳动者再就业。有鉴于此,依法认定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对不当评选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但可以引导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关注劳动者工作状况,避免其遭受不公待遇。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第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