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争议 规章制度 工资依据 民主程序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0日,某食品公司与史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史某应聘到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担任销售总监职务。《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在合同期间,乙方(史某)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搞好本职工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史某即入职开展工作,常在多地为某食品公司开发的食品寻找客户和维护客户关系。因销售职业的特殊性,某食品公司并未要求史某到公司打卡上班。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某食品公司除向史某报销相关差旅费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史某工资。2022年12月1日,史某以某食品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离职,某食品公司则认为史某怠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同意史某离职。史某离职后,于2023年1月5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食品公司支付其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的工资34,193元、客户提成420元、补缴社会保险。2023年2月17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食品公司30日内支付史某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的工资34,193元。某食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决史某在某食品公司领取的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食品公司提出按照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按史某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乘以公司当月日工资计算史某实发工资,这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方式存在重大差异。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效力。本案中,某食品公司提供《考勤管理制度》文本,以会议记录方式来证明该制度已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以公示栏照片来证明该制度已进行了公示,但某食品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是属于单方即可形成的材料,无相关会议签到册、会议照片、与会人员意见,难以确定会议记录的客观性,无法证明《考勤管理制度》系经平等协商讨论形成;至于某食品公司提供的公示栏照片,其未提供原始电子照片,该照片本身未能客观反映拍摄日期,不能证明《考勤管理制度》已经过公示。基于此,某食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考勤管理制度》的形成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已经将该制度涉及的重大事项公示或告知给史某,故某食品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对史某不产生约束力,不能作为计算史某工资的依据,因此某食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史某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该制度或者事项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效力。此外,审查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效力,还应结合劳动者工作实际进行综合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9条、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