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赔偿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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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英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蚌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某项目劳务工程后将其中部分钢筋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樊某某。张某英通过樊某某进入涉案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后在工地干活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认定张某英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涉案整体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时为施工工人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张某英因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各项赔偿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发生纠纷,经仲裁后,张某英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英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英通过案外人樊某某进入案涉工地工作、工作由樊某某安排,而张某英未提供证据证明樊某某的行为属于履行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职务行为,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系受某建筑劳务公司指派、某建筑劳务公司对其工作内容进行过分配和管理,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对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人身依附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故张某英、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虽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格的个人,该案的赔偿责任主体仍为某建筑劳务公司。张某英到涉案工地干活及受伤时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张某英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合计五万余元。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应以受伤害职工与工伤责任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也存在特殊情形。为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殊用工形式下,认定工伤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能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与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同样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虽与用工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其在工作中受伤后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由用工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故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